从国家通用定义来看,第三方物流是指那些为公司提供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的外部供应商。在我国,自2006年起,部分省份的药监部门开始以“代储”、“代运”的名义为第三方医药物流开启了大门,但并未全面推广。到了2013年底,新版GSP标准的修订,特别是“现代物流”、“第三方物流”附录的加入,预示着医药第三方物流即将成为行业的主流政策。

政策推动,医药第三方物流迎来黄金发展期
随着新版GSP的实施及其配套附件的出台,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开展标准变得更加明确和严格。想要开展“第三方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不仅需要拥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满足药品特殊性质的储存环境和配送设施,还应当按照新版GSP及相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药品质量管理机构、物流管理机构及设施、专业技术精英等,并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文件,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风险,确保药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在我国能够达到这些要求的企业多为规模型药品经营企业,而社会物流企业在开展药品第三方业务时,在部分省份仍处在试点阶段。考虑到投资压力,一些中小型药品经营公司更倾向于委托具有“第三方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企业来储存和配送其经营的药品。对于这类企业来说,与具有第三方资质的企业合作已经成为他们轻装发展、寻求生存的必然选择。
尽管这些企业之间存在合作的可能,但仍然存在一些隐忧。比如,这些企业担心自己的业务渠道和市场被物流服务单位掌握。而对于专业从事委托储存配送的企业来说,只要他们严格按照新版GSP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控库存和运输配送环节的质量关,将药品及时、安全、保质送达即可。只要双方的经济效益点不发生冲突,就能紧密合作,实现双赢。
授权不足,第三方物流在医药物流市场仍面临挑战
物流配送的核心在于覆盖区域的广度和。在当前的医药物流市场中,大多数医药经营公司的自身配送能力有限,其配送半径往往不超过一定的距离。对于超出这个范围的配送,就需要借助其他社会物流服务如铁路、航空、水路等。这些非专业药品物流公司在软硬件、人员配备、质量控制等方面都难以保证药品的质量。根据商务部的相关规划,这些社会物流企业才是真正的“第三方”。如何对这些环节进行质量监管,包括是否纳入药监部门的审核把控,仍然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虽然新版GSP为药监部门介入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授权不足的问题。换句话说,虽然新版GSP已经将第三方物流纳入监管范围,但实际上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为此,笔者建议在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对此进行明确,为规范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当下,国内已有不少现代物流公司开始为医药公司提供独立的第三方医药物流服务。由于各省药监部门对第三方物流的理解不一,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也各不相同,第三方药品物流在实施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挑战。尽管如此,随着政策的不断推动和市场的逐步成熟,我们有理由相信医药第三方物流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此文章由中国物通网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