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银行的物流银行存在之基本模式
物流银行,作为金融衍生的一种形式,区别于传统的典当借款或质押贷款。它在发展中逐渐改变了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并引入了第三方物流商,形成了商业银行、物流商、借款企业紧密合作的新模式。对于物流银行的运作形式,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读。

一种形式是质押人与商业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利用动产作为质押物。在这个过程中,物流商扮演着监管的角色,对质押动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当质押人偿还贷款或增加保证金后,商业银行会指示物流商释放监管的质押动产。实践中,许多银行更倾向于采用仓单质押的方式,因为仓单可以作为权力凭据,弥补动产占有公示的不足。根据仓储货品的地理位置不同,这种业务形式可分为库内监管和库外监管。
库内监管是在物流商自己的库房中进行,而库外监管则是在物流商享有使用权的库房中进行,比如出质人自己的库房。库外监管扩展了物流银行的服务范围,可能降低成本,但也存在风险。商业银行和物流商都应谨慎操作。从商业银行角度看,质物仍在出质人手中,物流商是否能实际控制动产存在不确定性,可能违反质押生效的法律规定。从物流商角度看,实施库外监管需要物流商具备强大的输出管理能力,否则将面临监管不力的风险。商业银行应给予物流商相应补偿,而物流商也需要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
另一种形式是质押人、物流商、商业银行以及供货商四方签订合同。商业银行根据质押人与供货商的供货合同直接支付货款给供货商,供货商向物流商交付货物。这种保兑仓形式不同于仓储货品质押借款之处在于其时间性和空间性更加灵活。在保兑仓中,货物在进入指定库房之前已成为质物,物流商的监管责任在货物入库前就已开始。这是一种更高级的物流银行形式,物流商提供的不仅是仓储服务,而是货物在整个社会主体间的流动过程。商业银行的客户群体也因此扩大,包括涉及货物空间移动和形态转化的环节。
物流银行的发展离不开商业银行和物流商的共同努力。双方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以推动物流银行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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