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国务院非遗4级保护体系

为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构建了国家、省、市、县四级保护体系。该体系要求各地及有关部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在国家级层面,建立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在省级层面,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和山东省等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1个。

市级保护体系也在各地逐步建立,如扬州、徐州、天津和菏泽等地都建立了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34个。

县级保护体系的建立更是如火如荼。高邮、昆山、广德和衡南等地也积极建立了各自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涵盖了2853个县级非遗项目。

按照文化部构建的四级保护体系,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建立,并逐步向市县级延伸。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国家层面进行保护的重要文化遗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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