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公诉人建议判6年 辩护人要求判7年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披露了一则罕见的案例。在这个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表现引起了广泛关注。辩护人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他们并不是控诉方,也没有控诉的义务。在这起案件中,辩护人却提出了加重处罚被告人的要求。

具体来说,在一审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辩护人提出了被告人虽未承认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观点。他们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过轻,并希望法院能按照罪行相适应的原则加重处罚。这种情况在庭审中出现了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罕见情形。

原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导致被告人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辩护人的行为存在多处问题。他们未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未与被告人充分沟通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对被告人进行控诉。法官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将案件发回重审。

对于辩护人来说,他们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他们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家。他们在履行辩护职责时,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仅仅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案例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援助条件的,机构应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明确了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轻罪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案例提醒我们法律援助的重要性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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