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运输车辆或可免交车辆通行费
交通运输部为了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的管理,近期起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该意见稿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做出了多项重要修改和规定。
一、明确了收费公路的定义和发展资金构成。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其发展资金除公共财政投入外,也可通过社会融资方式筹集。非收费公路的发展资金则由公共财政承担。收费公路不得无偿划拨、转让和上市交易。
二、对于全部由投资或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及养护管理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路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收费范围。
三、对于车辆的通行费减免,意见稿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执行正常任务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等,可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获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四、对于经营性公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建设项目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对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公开透明、合理回报。
五、对于收费站点设置,意见稿明确要求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对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置主线收费站的,应联合设置,以提高通行效率。
六、为了提升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推行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并逐步实现全国联网。对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多种因素确定,包括贷款、集资款总额、融资成本、偿还债务的期限、当地物价指数、收费年限以及交通流量等。
七、经营性公路投资的合理回报率可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基础上通过适当上浮的方式确定,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修订旨在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3年6月7日,公众可通过相关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于特许经营协议中的上浮幅度具体确定事项
在特许经营协议的谈判中,一个核心议题便是确定具体的上浮幅度。这是一个关乎双方利益的关键点,也是决定合作关系稳定与否的重要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上浮幅度并不是随意设定的,而是需要基于市场状况、项目规模、投资成本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下面我们来详细一下相关的修改条款。
在公路收费方面,按照新规定,只有当公路符合一定技术等级和规模时方可收费。高速公路连续里程需达到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则需连续里程达到50公里以上。独立桥梁、隧道长度超过1千米的也可纳入收费范围。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下的公路则不得收费。这些规定确保了只有达到一定标准的公路才能收取通行费,进一步保障了公众的利益。
对于还贷公路权益的转让,现在需要公开进行,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择经营管理者。这样的改革增加了透明度,确保了转让过程的公正性。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依法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经营性公路权益的转让,同样需要遵守这些规定。
对于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来说,他们的责任重大。他们需要按照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他们还需要根据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路网运行等情况,补充和完善相关设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在收费道口设置方面,需要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新建收费公路的收费站还需要同步建设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以提高车辆通过的效率。当遇到特殊情况如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重大交通事故等,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需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通行。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他们也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应急救援、处置以及通行保障等工作。
当收费公路终止收费时,需要向社会公告,明确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而对于经营性公路收费期满前的鉴定和验收工作,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只有当公路符合技术等级和标准时,才能办理移交手续。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的相关信息都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未按规定对收费公路进行检查维护、未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道口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等,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对于拒交、逃交、少交通行费的车辆和鲜活农产品运输蓄意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需要补交通行费并加付一定的应交票款。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公路收费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保障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总体来说,这些修改条款旨在完善公路收费制度,提高公路管理的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将进行严格的处理,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说明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订。本次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术语调整
在条例中,将“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以更好地反映现代交通运输行业的多元化与复杂性。此次调整涵盖了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四条等多个条款。
二、职责明确
在第十七条中,将“价格主管”修改为“发展改革”,以体现收费公路管理不仅仅是价格问题,更涉及到整个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与改革。这一调整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和实施相关职责。
三、广泛修订与调整
除上述术语和职责调整外,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以及第五十九条等条款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适应当前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现状,确保条例的实用性和前瞻性。
四、条款顺序优化
随着内容的修改,相关条款的顺序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确保条例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五、施行日期与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修订后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立即生效,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需严格遵守。
六、作者声明
本次修订工作由中国物通网负责。我们致力于保持条例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适应性,以确保收费公路管理的规范与公正。我们期待与各相关方面共同努力,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持续发展与进步。
本次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新时代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确保《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实用性和前瞻性。我们期待与各相关方面携手合作,共同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繁荣发展。
快递今日最新新闻【今天最新新闻】:转载请保留新闻快递网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