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

河南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有效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问题,保障公路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河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以下简称“治超”)的非现场执法工作。非现场执法是指在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自动检测、记录、审核并依法处理。

第二条: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具体由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采取多种方式予以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时,治超非现场执法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应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建设。

第四条: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由检测预告标牌、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超限信息提示设备等组成。检测预告标牌用于提前告知司机进入非现场执法路段或区域。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包括动态称重、车牌识别、视频监控和信息处理系统等。

第五条:所有治超非现场执法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六条:设备建成后面向公众公示基本信息,由省辖市或直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式启用。所有非现场执法设备需统一接入省级治超信息系统,未接入或未按规定公示的不得使用。

第七条:利用车辆超限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行为时,应进行现场提示,引导车辆到指定地点卸货并接受处理。

第八条:治超非现场执法流程包括信息采集、数据审核、违法信息告知、立案调查处理等。其中,采集的信息包括车辆基础信息、检测数据、视频等,审核过程需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对于采集的涉嫌违法超限车辆数据,执法机构会进行细致审核,包括检测信息、车辆外观、动态检测设备的有效性等,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非现场执法旨在提高治超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不忘公正公开。所有治超非现场执法设备都会进行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也会依法进行,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实施旨在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治超工作的效率,减少道路损害,保障交通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我们期待这一办法的实施能带来积极的影响,促进河南省交通运输事业的持续发展。

这一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问题,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们期待其能够有效实施,为河南省的交通运输事业带来更好的发展。在执法机构的审核流程中,对于无法明确识别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号牌的情况,他们积极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应对。借助货运车辆动态监控系统、公路视频监控系统以及公安的缉查布控系统,进行大数据的比对分析,以审核确认车辆号牌等基础信息。这些高科技的应用,不仅提高了审核的准确度,同时也为固定电子证据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根据审核结果,符合以下情形的车辆将被执法机构录入违法数据库:车货总质量超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限定标准;车辆超限运输的违法事实清晰,且车主的基本信息、地址及联系方式明确;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对于违法车辆号牌为外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进行汇总统计,并定期抄告至车籍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在数据审核过程中,执法机构也对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对于不清晰、无法确认车辆号牌的抓拍图像,或是检测车辆与抓拍车辆不匹配等情况,都将被视为无效数据并进行处理。对于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未经检定合格、处在维护期间或超出检定证书限定范围采集的信息也会被排除。

一旦数据被录入违法数据库,执法机构将在30日内通过短信或信函等方式,告知车主其车辆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若车主在规定期限内未接受调查处理,执法机构将及时立案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车主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或信息化等方式进行陈述申辩,执法机构将如实记录。

为了方便车主查询和处理违法超限运输记录,执法机构会及时公示相关信息,并推广应用河南省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实现网上“不见面”办案。他们还会通过电话、互联网、公众号等信息化手段为车主提供查询便利。

对于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车主,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接受调查处理,执法机构会根据情节轻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而对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车主,执法机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采取一系列监管措施,包括将其列为重点检查车辆、推送至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等。

执法机构还会与公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处理不按车道行驶、逆向行驶、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等违法行为。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执法效率,也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执法机构在处理车辆超限运输问题时,既严格又公正,既依法办事又顾及实际情况。他们的目标是为公众创造一个安全、有序、高效的道路交通环境。深化治超非现场执法监督与管理的全面执行

第二十八条阐述的内容已经彰显了对于治超非现场执法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时刻绷紧监督这根弦,确保治超非现场执法的公正公平。为此,部门应加强对违法信息的审核、告知和处罚过程的全面监管。一旦发现有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未按标准立案、信息推送不及时或者处罚不当的行为,应立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更是对公众安全的高度负责。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强调了车籍地执法机构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涉嫌违法车辆的车籍地执法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协助车主或运输企业完成非现场调查处理,还需配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构,准确核实违法车辆的基础信息。对于驾驶者、运输车辆及企业的处理,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有任何疏漏。这不仅是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对公共安全的坚守。

第三十条强调了现场与非现场执法的结合性。在路面现场执法检查中,一旦发现车辆存在未处理的非现场执法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告知当事人一并处理。这不仅提高了执法的效率,更体现了对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公平对待。

第三十一条强调了执法机构的普法责任。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执法机构在严格执法的还应积极宣传治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案释法,让公众明白交通法规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

第三十二条突出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管理。实行全省范围内的季度通报制度,对各省辖市、直管县的治超工作进行评价和量化。这不仅能够推动各地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更能激发各地对于治超工作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为了确保治超工作的顺利进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试行。我们期待在这一框架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能够紧密合作,共同推动治超工作的深入发展,为公众创造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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