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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实施: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监管,保障消费者权益

7月1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即将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了解到,《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这些包括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网络数据备份与故障恢复、对入网食品信息进行登记、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等。对于违反这些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未履行备案义务、未对入网食品信息进行登记及建立档案、未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县级以上地方食药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若拒不改正,将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不具备网络数据备份与故障恢复技术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警告。若拒不改正,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若提供虚假信息,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规定,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致人死亡或发生严重人生伤害等严重后果,该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面临停业,并会被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与权力。也强调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这些包括备案、信息真实、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工作等多方面的义务。

《办法》也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效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违反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依法进行查处,以维护食品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以保障数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这些技术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备份和故障恢复能力,确保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并非简单的中介角色。他们承担着建立一系列制度的责任,包括审查登记入网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自查、阻止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这些制度不仅要在内部严格执行,还要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对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这不仅包括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还包括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相关证照进行核实。对于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平台还需要登记其营业执照、个人身份信息等详细信息。所有这些信息都会如实记录并随时更新,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放心安全的食品。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第三方平台需要建立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除此之外,对于每一笔食品交易,无论是通过第三方平台还是自建网站,都需要详细记录并保存交易信息。这些信息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则至少保存两年。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还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他们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日常检查,一旦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立即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如果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如涉及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起诉等,平台将停止为其提供网络服务。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通过网络销售食品时,必须确保食品的名称、成分、产地、保质期等信息与实物一致。对于有特殊贮存要求的食品,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采取必要的贮存、运输措施,确保食品的安全。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商家还需要公示相关的证书和批准文号,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正规产品。

无论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还是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都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网络食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第三章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

随着网络食品交易的快速发展,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为此,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一、管辖规定

对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若其分支机构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则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辖。对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则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若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危害后果,则由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二、管辖权争议解决

当两个或更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部门管辖。若存在管辖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三、投诉举报处理

消费者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应由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具体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四、调查处理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行使多项职权,包括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询问当事人、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调取技术监测记录资料等。

五、检验与通知

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时,应当按照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相关详细信息,并对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封样。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及时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并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的样品,还应通知其检验结果,并要求其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六、责任约谈

当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特定情形时,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责任约谈。约谈的情形包括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被约谈者如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如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将按照相应法规进行处理。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给予警告或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各部门需保持高度警惕,确保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与合规。对于违反网络食品交易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严肃处理。以下是针对各违规行为的详细阐述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对于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无法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与安全性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了第九条规定,将会受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令改正和警告。若拒不改正,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对于未按要求建立相关制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等制度,或未公开以上制度,将依照规定受到责令改正、警告以及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到处罚。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行为,以及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警告和罚款的处罚。

对于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以及罚款的处罚。若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而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也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到处罚。

对于因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的严重后果,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将受到责令停业等严厉处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销售食品,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受到处罚。

对于违反其他规定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违反第十七条禁止性规定、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等,将受到警告和罚款的处罚。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针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其职责的履行至关重要。若存在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若行为构成犯罪,相关责任人将被移送司法机关,接受法律的严惩。这是为了维护公众的健康与安全,确保食品药品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则及其他要点

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可参照相关办法执行。这意味着,对于任何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的查处,以确保公众的食品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罚决定。这一举措旨在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的监管情况,进一步增强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而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投诉案例,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关注。例如,有用户投诉在“饿了么”订餐时遇到食物配送不全的问题,投诉后长时间未得到任何回复;还有用户称在使用“百度糯米”时,未收到退款通知且退款金额不按比例进行;以及用户团购“美团”代金券被骗的情况等。这些投诉案例均凸显了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也提醒了相关部门需加大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2015年度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的监测统计,一些主要的生活服务电商平台如百度糯米、去哪儿网、携程网、美团网等被列为“2015年度十大被投诉生活服务电商”。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需要相关部门和平台共同努力,加强自律,提升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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