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峰为什么不能引渡回国

属地管辖原则的凸显

刑事案件的核心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陈世峰的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境内,这使得日本司法机构拥有天然的管辖权。正如我国《刑法》第六条所明确,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家依法享有属地管辖的优先权。这一原则在国际通例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中日间的法律空白

中日两国尚未签订引渡条约,这无疑为引渡程序设置了法律上的障碍。即便存在相关条约,引渡通常适用于那些在本国犯罪后逃往他国的情形,而非陈世峰这种在他国犯罪的情况。日本可能会以维护司法主权为由,拒绝任何引渡请求。

死刑不引渡的国际惯例挑战

考虑到陈世峰的案件可能涉及死刑,这也成为引渡的一大难题。因为大多数国家都遵循“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如果中国提出引渡要求,日本很可能会以此为由进行拒绝。

司法主权的独立行使

日本作为犯罪发生地国,根据司法主权原则,有权独立行使司法权。同样的逻辑也适用于其他国家,如果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也不会将案件移交至其他国家审理。

后续追诉的复杂性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陈世峰即使在日本服刑完毕,我国仍有可能根据其属人管辖原则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涉及到已受刑罚的减免情节等复杂问题,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的补充追责,并不能作为引渡的替代方案。

属地管辖原则作为法律的核心原则,是国际司法实践中最关键的考量因素。中日间的法律空白、死刑不引渡的国际惯例、司法主权的独立行使以及后续追诉的复杂性,共同构成了引渡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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