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规范
一、审查要求之基石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得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未经审查的广告一律不得发布。这是确保公众获取准确信息的重要一环。广告内容严格遵循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及说明书,不得涉及任何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中必须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并带有"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醒目提示。
二、申请材料之规范
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需提交详尽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样稿以及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材料。无论是国产产品还是进口产品,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国产产品需向批准证明持有者所在地的省级部门提交申请,而进口产品则需向代理机构所在地申请。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人签章,不齐全的材料将不予受理。
三、禁止性规定的严肃性
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严禁使用医疗用语或与药品混淆的表述。不得利用代言人进行推荐证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除外)。严禁变相发布养生知识类广告,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四、监管体系的强力支撑
全国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县级以上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广告发布监测,确保广告的合规性。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可能吊销相关执照。
以上规定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保障公众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在确保广告内容真实、科学、准确的也要求广告形式生动、吸引人,让公众在获取信息的感受到广告的魅力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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