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为何被法院认为有明显过错

对于刘鑫的一系列不负责任的行为,其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且影响恶劣,应受到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一、事前未履行危险告知义务

刘鑫明知陈世峰具有威胁性质的行为,却隐瞒了陈世峰的暴力倾向和纠缠恐吓行为,没有对江歌进行有效的危险预警。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阻拦江歌报警,这无疑是在放任危险的发生和扩大,使得事态失去了控制的可能。

二、事发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在遭遇陈世峰的袭击时,刘鑫只顾自身安全,先行入室并反锁房门,将江歌置于门外,任由其遭受危险。而在江歌遇到生命危险时,刘鑫仅打了两次报警电话,却没有采取任何实际的救助措施,如呼救、实施医疗救助等,其行为的冷漠和自私令人震惊。

三、事后言行加剧伤害

案发后,刘鑫并未对江歌及其母亲江秋莲表达歉意或感恩,反而通过不当的言论刺激江歌母亲,进一步加重其精神损害。他的这种行为不仅缺乏人性,更是对生命的极度不尊重。法院认定其行为与江歌的死亡共同构成对江母的精神侵害,因此判决了2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四、法律依据明确

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原则,认定刘鑫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施救者受害,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江歌无法获得救助的机会。刘鑫的行为与江歌的死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他的过错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认定。

刘鑫的行为表现出了极度的不负责任和自私冷漠,对于生命缺乏应有的敬畏。他的行为不仅直接导致了江歌的死亡,还对江歌的母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这样的行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批评和谴责,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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