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条例概览
一、背景与修订
自1993年12月首次以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以来,消费税条例一直在不断地完善与修订。特别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对其进行了重大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生产、委托加工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被纳入消费税的纳税范畴。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同样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三、税目与税率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是依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来确定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决定。调整税目或税率需得到国务院的批准。
四、计税方式
消费税的计算方式多样,包括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复合计税三种方法。其中,从价定率是根据销售额与比例税率相乘得出;从量定额则是通过销售数量与定额税率相乘计算;而复合计税则是前两者的结合。
五、特殊情形规定
对于特殊情形,消费税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不纳税,但用于其他方面时则需纳税。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若委托方将加工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缴税款可按规定抵扣。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消费品且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则按较高的税率适用。
六、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人、征税范围、销售界定以及连续生产等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其中,纳税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税消费品的征税范围是其起运地或所在地在中国境内;销售则界定为有偿转让所有权,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而连续生产通常是指将自产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构成最终产品实体。
此文本是对现行有效的法规及实施细则的综合整理,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消费税条例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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