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本规定中的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指的是那些由境外投资者通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形式运营的企业。这些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因此收取服务费用。
关于这类企业的设立申请,国家受理和国务院对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受理时间将另行公布。在这之前,对于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中国合资方的出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
若中外合作伙伴有意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那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中国合营者至少需拥有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一年以上的企业,或者拥有进出口经营权一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的企业。其中,中国交通或仓储业务一年以上的最大股东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国合作伙伴也需至少拥有一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三年以上的企业,并且外国合营者应是外国最大的股东。中外合作伙伴在申请前三年内不得有违反行业规定的行为。
此规定旨在确保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繁荣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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