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获取物流需求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在物流信息服务行业的新业态中,网站运营逐渐成为物流信息服务经营者的重要竞争手段。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各地出现了大量的物流信息服务经营者,而依托互联网建立的物流站成为物流信息服务行业的新兴业态。
这些物流站的经营者们主要通过三种路径获取利润:一是通过提供物流需求信息吸引会员并收取会员费;二是通过提供咨询服务赚取咨询费;三是建立大规模的信息共享平台吸引广告客户,从而获取广告宣传费。在这一过程中,一些网站经营者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如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收集和使用竞争对手的物流需求信息资料,甚至通过冒名加入竞争对手网站成为会员,窃取并售卖这些信息,引发了众多纠纷。
针对工商机关收到的众多申诉,关于物流需求信息是否属于物流站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否定者认为,由于物流需求信息是由多个个体逐渐收集并对外开放的,其权利人难以确定,且信息的保密性不强,因此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物流站经营者收集、整理并有偿提供的物流需求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这些网站通过设立会员制度等方式对物流需求信息进行管理,显示出其保密特点。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物流需求信息作为能为网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同时经过网站经营者的保密措施,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在探讨物流需求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我们应当结合这类行为的特点,深入分析信息权利人、信息保密性、信息带来的经济利益及竞争优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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