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铁路货运价格形成机制取得关键性进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以进一步完善价格机制的通知》。为适应市场变化和竞争需求,决定适当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赋予价格机制以新的活力。
该通知基于铁路与公路货运之间的合理比价关系原则,明确提高了国家铁路货物的统一运价。从原本的平均每吨公里14.51分钱提升至15.51分钱,并以此为基准价。在此基础上,允许适当的价格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0%,而下浮则无限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需状况自主决定具体运价水平。此举不仅理化了化肥和磷矿石的运价,还取消了之前的优惠运价。规范了价外收费行为,废除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的“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以上措施自201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运价上浮政策则从2015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的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结构调整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激烈竞争,铁路货运能力的矛盾得到了缓解。特别是在部分线路和附加值较高的货物运输领域,铁路货运与公路等运输方式形成了较为充分的竞争态势。此次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旨在完善运价机制,增加运价弹性,为铁路运输企业应对市场环境变化提供更加灵活的政策环境和运作空间。这不仅有助于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铁路建设,增加运力供给,拉动投资需求回升;还有利于构建合理分工、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综合运输体系,提高运输效率,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调整仅限于铁路货运价格,不涉及旅客票价,不会增加公众出行支出。取消“大宗货物综合物流服务费”将减轻货主的负担,进一步理顺价费关系,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在引导供求、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
以上调整,不仅展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市场变化的敏锐洞察,也体现了其对于铁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思考和决策智慧。期待在未来,铁路运输能够在市场竞争中焕发新的活力,为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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