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价快递丢失 谁来买单
《快递纠纷尘埃落定:全额赔偿寄件人损失》
随着“双11”购物狂欢节的落幕,快递包裹如潮水般涌动,进入配送高峰期。当快递出现意外丢失时,责任归属与赔偿问题便浮出水面。最近,一起发生在江苏省江阴市的案件为我们揭示了答案。
高某,一位常年从事羊绒衫销售的企业家,多次通过快递公司向客户运送商品。某日,他如常在某快递公司网点办理托运。三天后,客户却未收到货物。高某查询后发现,快递在到达目的地后竟然神秘失踪,至今下落不明。
面对高某的全额赔偿要求,快递公司的回应是物品未保价,只能按照邮的规定以三倍邮费标准赔偿。高某丢失的货物价值高达7480元,远非30元所能弥补。
法庭上,争议焦点集中在货物丢失后的赔偿责任上。江阴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件不适用邮的赔偿规定,因为被告快递公司并非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快递单上的保价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提供此类格式条款的一方需对免责、限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如果未尽到这些义务,对方有权要求法院撤销或认定该条款无效。在本案中,快递公司未能及时、安全地送达快件,存在重大过失。法院判定其无权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责任,并应全额赔偿高某的损失。
一审宣判后,快递公司选择上诉。无锡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如一道定音之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也为未来的类似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参考。
这起案件的胜利不仅是对寄件人权益的维护,更是对合同法精神的贯彻。它提醒我们,在快递业务日益繁荣的今天,快递公司更应注重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以免陷入法律的泥沼。而消费者在面对类似纠纷时,也应勇敢维权,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无疑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注入了正能量。
(作者: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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