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月1日起船过船作业货物只缴一次港建费

从今年4月1日起,对于水运进港的货物,如果属于船过船作业并且在卸船后未提离港口库场就直接办理转船转运的情况,不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变更,整个水运过程中只需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这一政策是由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的。

该《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港建费的征收管理,减轻外贸和水运企业的负担,并促进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国外进口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只需要在向次转运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建费后,该货物在其他转运港口将不再被征收港建费。

对于国内出口的货物,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装船港办理转运出港手续时,也需要向装船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建费。特别地,如果装船港并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那么在首次在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转运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再次向该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货物中转信息并缴纳港建费。

根据《通知》的具体规定,以南京长江大桥为界,对于从该桥以上长江干线和其他内河的非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装船的国内出口货物,如果其卸船港或转运港是沿海和该桥以下的长江干线对外开放口岸港口,那么在卸船港或转运港将减半征收港建费。

《通知》还明确了港口经营人的责任,即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港建费的征收工作,对于未缴清港建费的货物,不得办理货物装船或提离港口的手续,并且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进一步完善港建费征稽管理系统,并与港口的货物装卸作业信息系统实现联网,以实时掌握应缴费货物的进出港信息。各地海事管理机构也将加强稽查工作,提高港建费的征收管理能力,确保应征尽征。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水运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国内外贸易的便利化。也将加强港口的管理效率,提高港口的竞争力,为水运行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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