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4年未坐牢副行长已予收监
案件概述
一、案件背景及犯罪事实
朱某宇,曾在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担任某银行副行长。因个人财务困境,无法偿还债务的他,竟然利用职权之便,以虚构的借款企业需贷款周转资金等理由,巧妙地以企业名义与受害者签订借款合同并担任担保人。在这四个月的时间里,他成功地实施了四次合同诈骗,涉案金额高达1100万元。
二、判决及执行情况
2020年1月,滨州市滨城区法院对朱某宇的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朱某宇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受害者近1097万元。面对这一判决,朱某宇选择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朱某宇却以“保外就医”的名义,并未实际服刑。
三、收监过程及争议焦点
收监过程中,争议主要围绕朱某宇的监外执行是否合法。受害者对监外执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并要求进行重新体检。经过复核,朱某宇被认定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最终,在2021年5月,法院作出裁决,将其收监。
关于这一事件,相关执法部门正在深入调查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行为。若调查结果显示有执法人员涉及徇私舞弊,将可能触犯刑法相关规定。
四、法律依据
根据《罪犯收监、释放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监狱在收监前需核查法律文书的完备性。对于暂予监外执行到期或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应及时进行收监。若执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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