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在深圳首次入法
深圳,这座繁华的现代都市,再次引领了医疗领域的改革风潮。在这里,生前预嘱被庄严地写入了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的颁布,无疑是一次重大的突破。自2023年1月1日起,这一条例正式落地生根,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心规定
当一位患者处于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刻,医疗机构必须尊重其生前预嘱的意愿。这些预嘱涵盖了患者对于医疗决策的自我表达,包括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以及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重要决定。
二、法律效力要件
为了确保预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该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律要件。预嘱需经过公证,或由两名非救治医护人员的见证人在场。形式上,可以选择书面(签名并注明时间)或录音录像(记录身份信息)的方式。
三 立法深意
生前预嘱的实施,意味着解决家属在抢救与否之间的道德困境,将决定权归还给了患者本人。这不仅避免了无效的医疗行为,减轻了患者的痛苦,更节省了宝贵的医疗资源。也为医护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使他们在执行预嘱时不再有后顾之忧。
四、配套机制
为了确保预嘱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深圳建立了完善的配套机制。患者需由至少两名安宁疗护专家通过国际通用工具进行生存期评估。还建立了动态评估机制,确保医疗判断始终基于科学。
生前预嘱的立法,是我国在医疗自主权领域的重要进步。深圳作为先行先试的城市,其试点经验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的参考。报道显示,该制度实施两年多来,运行平稳,成效显著。这不仅彰显了深圳在医疗改革中的决心和勇气,更是对我国医疗制度的一次深刻反思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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