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货品时向物流公司收取的装车费是否归于价外费用

在钢铁行业的某个公司,他们在销售产品给物流公司时,会额外收取每吨2元的装车费用。这个费用是由物流公司承担的,与客户无关。那么,关于这2元/吨的装车费是否应作为价外费用交纳增值税呢?

根据《增值税暂行法令》第六条的规定,出售货品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需要交纳增值税的。这些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赢利、奖赏费、违约金、滞纳金等等。《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哪些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其中包括代垫金钱、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藏费、优质费、运送装卸费等等。

对于装车费用是否属于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根据特定条件来判断。根据法令规定,如果承运部分的运送费用发票是直接开具给购买方的,并且纳税人将该发票转交给购买方,那么这种代垫运送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销售额交纳增值税。

从2013年8月1日起全国实行“营改增”后,装车费被归类为装卸转移服务,指的是使用装卸转移工具或人力、畜力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转移的业务活动,应交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这家钢铁企业在向物流公司收取装车费时,应将其作为装卸转移服务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对于这2元/吨的装车费是否应交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符合法令规定的代垫运送费用,则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否则,应将其视为装卸转移服务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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