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堂吃早餐摔骨折 不予认定工伤

打完卡,饭还没端到桌上,人先倒了。11月3日,重庆合川的蔡先生向极目新闻反映,妻子今年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摔成腰椎尾椎骨折,医药费花了2.5万元左右,人社部门却认为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他正考虑行政复议,或者干脆提起行政诉讼。一顿早饭,把一家人推到了要不要打官司的路口。
 
单位食堂用早餐受伤算不算工伤,这个问题在重庆并不是第一次被问起。极目新闻记者查询发现,相似情景在重庆市范围内出现过认定与不认定两种结果。律师的看法很集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逐项列明应当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情形,从未对早中晚餐作任何区分,不存在午餐算,早餐不算的法定区别。真正的尺子只有一把,是不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企业食堂由用人单位管控,是附属工作区域,也是广义工作场所的延伸。打卡后就餐,餐后即刻履职,按这把尺子量,够得着法定条件。
 
王女士今年41岁,在合川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公司做出纳。公司食堂供应三餐,午餐免费,早晚餐收费。今年6月25日早上,她打完卡去食堂打饭,走向餐桌时摔倒在地,随后被送医。蔡先生说,饭还没端到桌子上,人就倒了。诊断是腰椎和尾椎骨折,身体打了6根钢针,住院两个月,医药费2.5万元左右。公司配合他们向合川区人力社保局申报了工伤。10月中旬,等来的是一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蔡先生提供了就诊病历和这份决定书的图片。
 
决定书载明,王女士系用人单位财务部职工,2026年6月25日7时21分左右,在公司食堂吃早餐时不慎摔倒致腰背部受伤,2026年7月15日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骶5椎体骨折,腰背部皮下筋膜水肿。在工伤认定依据结论一栏,合川区人力社保局认为,这起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决定不予认定。蔡先生不认同,后续打算走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记者致电合川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说,目前全市有统一意见,企业职工在单位食堂早餐及晚餐期间受伤,都没有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纳入的只有午餐。解释也随之给出,吃饭不算工作时间,即便要认定,也得依据预备性条款,而早餐期间受伤没有落进这条里。午餐之所以算,是因为中午吃完下午还要继续上班。早餐可以在家吃,可以在外面吃,也可以在食堂吃,是自由选择,所以没有纳入。
 
可同样在重庆,同样一顿早餐,另一起案子走出了相反的方向。涪陵区人民政府官网2025年7月登载过一则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年1月2日7时50分左右,某科技公司员工陈某某到食堂吃早餐,8时10分左右从食堂出来进入生产区域,当日8时13分完成考勤打卡。调查里有个细节很关键,比对进出食堂的步伐形态,进食堂前步伐并无异常,从食堂出来进入生产区前已显现拐脚。当天他还向班长反映,吃完早餐出来时在楼梯间崴了脚,要求请假,就医后诊断为左足第五跖骨骨折。
 
次月陈某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涪陵区人力社保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也就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于2025年3月21日认定工伤。公司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涪陵区人民政府维持了原决定。复议决定书里的说理值得细读,从考勤打卡时间看,员工饭后即将投入工作,提早到单位上班符合用人单位利益,因此受伤时处于工作时间前。至于工作场所,不能机械局限于劳动者日常固定的工作区域,用人企业为劳动者安排和提供就餐的附属场所,处在公司有效管理范围内,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不予认定的那一例落在渝中区。2024年10月12日早上8时40分许,某街道办社区工作人员邹某从家中前往单位食堂吃早餐,洗碗时滑倒摔伤,送医检查诊断为急性外伤后头痛,骶4椎体骨折等伤情。邹某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24日,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决定书,认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不属于工伤认定情形。邹某申请行政复议,渝中区人民政府认为区人社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与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向极目新闻记者作了分析。胡磊说,行政机关认定工伤,须逐项涵摄法定要件,用自行划定的就餐时段标准去替代要件审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难以经受合法性审查。他进一步指出,王女士是打卡完成后进入食堂就餐,考勤完成通常标志工作时间已经开始,员工已处于单位管控范围,打卡后受伤应当涵摄第十四条第一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不是被人社部门不当限缩到第二项预备性工作条款。单位管理,对在岗员工开放的食堂,是工作场所的延伸区域,就餐属于维持履职能力的合理必要活动,与工作的关联性由此增强。
 
赵良善把判断落得更实。司法实践里看早餐摔伤是否构成工伤,关键是就餐行为与上岗工作是否紧密衔接。员工已打卡到岗,吃完早餐即刻上岗,就餐是维持体能,保障当日工作开展的必要前置行为,依法属于工作预备性工作,应当认定。若就餐与上班间隔过长,纯属个人提前休闲逗留,则难以认定。放到本案,王女士打卡后在公司食堂就餐摔伤,餐后即刻履职,具备法定工伤认定条件。他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权,工伤认定应聚焦行为与工作的关联性,不应拿早午餐作简单机械划分。
 
同一部条例,同一个市,早餐摔伤却走出两条路。分界线究竟画在早中晚,还是画在打卡之后到上岗之前,蔡先生家还在等一个答复。落到当事人身上的,是6根钢针,两个月住院,和一张写着不予认定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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