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发准考证照片 7名同学志愿被改

一份发在班级群的准考证照片,泄露了考生的账号和初始密码。一名在校生远程登录考试系统,擅自修改了多名同学的升学志愿。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篡改志愿的学生被认定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涉事学校因教师泄露考生信息存在管理过失,承担次要责任。
 
李某原是新疆某学院的中职学生。2023年6月,他参加三校生升高职考试并填报志愿。班主任徐某把包含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志愿填报系统初始密码的准考证照片,直接发到了班级群。
 
同校学生孙某看到这条信息后,在家里用电脑登录招考系统,一次性篡改了包括李某在内7名考生的第一志愿代码,导致多名考生无法被原本填报的院校录取。
 
案发后,孙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事部分尘埃落定,李某和母亲赵某又提起民事诉讼,把孙某、学校、班主任徐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
 
李某母亲在诉讼中表示,班主任违规在群内公开考生敏感信息,学校没有尽到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的管理义务,等于为孙某实施侵权创造了条件。李某辛苦备考,却因为他人恶意篡改志愿错失升学机会,身心遭受巨大打击,后续只能重新参加考试,全家为维权四处奔波,产生了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等多笔开支。
 
法院审理后查明,班主任徐某作为学校在职教师,把载有考生账号密码的准考证照片发到班级群,主观上并没有损害学生权益的故意,但这个行为客观上直接为孙某实施侵权提供了便利。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学校承担。
 
最终,法院认定孙某擅自登录系统篡改志愿,是直接侵权人,承担70%的责任。学校存在管理疏漏,承担30%的责任。班主任徐某个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逐项核定损失后,一审判决孙某赔偿原告约2.3万元,涉事学校合计赔偿原告约1.7万元,驳回对班主任徐某的诉讼请求,其余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令孙某与涉事学校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向李某当面口头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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