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雨绮维权胜诉 四名被告公开道歉

同样是卖货,有人老老实实砸钱请代言,有人却总想着抄近道,随手扒张照片、挂上名字,就把明星的脸当成自家招牌。这回“中招”的是张雨绮。她一觉醒来,发现自己莫名其妙成了海口一家百货店的“野生代言人”,连声招呼都没打,授权更是无从谈起。
事情的曝光源于企查查上的一纸公告。法院公开发布致歉声明,被告方包括张某群、张某洁以及海口琼山区徒可百货店等主体。缘由很直接: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带有张雨绮肖像的图片,甚至在在售商品的名称中直接嵌入她的姓名。这一套组合拳下来,肖像权、姓名权双双被踩踏,侵权事实清晰得无可辩驳。
令人唏嘘的是,都到了2024年,仍有商家对“肖像权”三个字视若无睹。对于艺人而言,形象就是安身立命的本钱。谁愿意让自己的脸和名字,被随意贴在商品上“蹭热度”?更何况还是那种既不打招呼、也不付授权费的野蛮操作。此次法院不仅要求被告公开道歉,更明令禁止其今后再犯,摆明了告诉这些投机者:别再把“搭便车”当成理所当然,艺人团队一旦诉诸法律,绝不是一句“误会”就能蒙混过关的。
提起张雨绮,公众并不陌生。从《长江七号》里清丽的“小师妹”,到《美人鱼》《妖猫传》《少年的你》中的惊艳亮相,再到综艺里飒爽直率的表达,她“浓墨重彩”的个人风格早已深入人心。这位1987年出生于山东德州的科班出身演员,曾用名张爽,毕业于上海戏剧学院附属戏曲学校,一路走来积攒了极高的路人缘和话题度。她在综艺中展现出的那份“真性情”,虽常被贴上“直爽”甚至“彪悍”的标签,却恰恰是商家眼中极具辨识度的“活招牌”。只可惜,有人愿意按规矩付费合作,有人却偏爱游走在灰色地带。
当下不少电商小商户的心态颇具代表性:既嫌明星代言昂贵,又眼馋明星效应带来的流量。于是,最简单的套路便是盗图、P图、挂名。从模糊的“同款”字样,到这次直接挪用肖像并标注姓名,性质已然发生质变。这种硬绑定的做法,极易让消费者产生“官方代言”或“本人站台”的误解,绝非无伤大雅的营销噱头。
明星的肖像与姓名,是经年累月靠作品和口碑堆砌起来的商业资产。这份价值若能被随意“白嫖”,行业秩序必然遭到破坏。试想,若人人都觉得“蹭一下不花钱”,谁还愿意真金白银地寻求正规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张雨绮近年来在形象管理上颇下功夫。早年历经舆论风波,她凭借作品和综艺逐步扭转口碑,那句“我有钱,我可以再买”的自信宣言,更是强化了她独立果敢的人设。面对侵权,她选择直接诉诸法律而非隔空喊话,这种“说到做到”的作风,反倒与她的荧幕形象形成了巧妙互文——比起嘴硬的文案,法院判决显然更具分量。
事实上,这并非孤例。近年来,肖战、易烊千玺、杨幂、迪丽热巴等艺人针对肖像权侵权,纷纷采取律师函与立案并行的强硬态度。然而,许多小商家仍沉浸在“法不责众”的幻觉中,心存侥幸地认为“那么多店都在用,凭什么查到我”。殊不知,在数字化时代,一张截图、一份公告,足以将侵权行为永久定格在网络记忆中。
根据我国民法典,肖像权与姓名权的保护边界十分清晰: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将明星姓名强行关联商品造成混淆,同样构成侵权。那些以为删图就能翻篇的商家该清醒了,如今法院公告公之于众,不仅是一次道歉,更是对全行业的警示:侵权绝非“模糊地带”,艺人与平台的监管目光始终在此。
对张雨绮而言,这场胜诉无疑是一次形象加分。它既划定了底线,也为自身商业价值加了一道锁。合作可以,请按正规流程谈价格、签合同;想免费蹭热度,那就法庭见。放眼娱乐圈,类似的路边店盗图、培训机构滥用海报、微商伪造对比图的案例层出不穷,结局往往都是删图、道歉加赔偿。当判例越来越公开透明,商家的违法成本意识才会真正觉醒——比起侵权后商誉受损、全网通报,老老实实做生意才是正道。
对于吃瓜群众来说,这堂课也并不遥远。我们在网购时看到明星“代言”的商品,不妨多留个心眼,别轻易被配图误导。毕竟,艺人也需要对代言体系负责,随意的“被代言”不仅消耗粉丝信任,更扰乱市场。而张雨绮们的维权行动,也在悄然改变行业生态: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懂得筛选合作对象,这才是成熟艺人的格局与远见。
说到底,赚钱要走正道,捷径往往是陷阱。作为观众,理性看待“明星同款”;作为商家,踏实寻求授权合作;作为艺人,继续用好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姓名与容颜。至于张雨绮,只管继续拍戏、上综艺、搞事业。至于那些还想打她主意的商家,建议先翻翻这则法院公告,免得哪天不小心成了热搜上的反面教材——那可就不是免费的广告,而是实打实的代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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