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前滨海新区支行行长郑某的劳动争议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起案件涉及一家银行向离职员工追索巨额绩效薪酬71万元,但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求。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概述:
一、案件背景
郑某于2010年加入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并于2015年续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于2020年10月到期。在2017年11月,银行以“管理不善”为由免去了他的支行行长职务,并将其调至清收岗位。
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银行主张郑某在职期间因管理失职导致贷款业务出现问题,调岗后清收无效,并从2020年11月起旷工。银行要求追索其在2013-2016年期间的绩效薪酬共计70.67万元。而郑某则辩称,他的劳动合同在2020年10月已经合法解除,银行追索的依据是在他离职后出台的薪酬管理办法,且银行的开除决定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二、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银行的诉求。法院认为银行的开除决定缺乏依据,且是在合同终止后7个月才作出的,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银行追索绩效薪酬的请求也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这一判决结果得到了终审的维持。
三、行业影响及启示
这起案件反映了银行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难题,尤其是针对离职员工的约束力问题。近年来,类似“反向讨薪”的案例在银行系统中有所增多,例如招商银行在2022年就追索了5824万元。
这起案件也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了法律启示。企业需要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明确绩效追索条款,并特别注意时效性。劳动者在离职后如果遭遇不合理的追责,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哈尔滨银行天津分行与郑某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仅让人们关注到银行薪酬追索机制的问题,也提醒了广大劳动者和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合同管理,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对于银行等其他企业来说,如何制定合理的薪酬追索机制,尤其是在员工离职后的追索效力问题,也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