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建立快递公司!
对于想要开设快递公司的朋友,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运营许可要求和条件。根据《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想要在国内运营快递业务,必须获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注册快递公司的基础条件
注册快递公司首先要符合企业法人的条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运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若计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注册资本则需达到一百万元;若考虑运营国际快递业务,注册资本应至少为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服务能力与要求
1. 快递公司需具备与运营地域规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方法、投诉受理机制等。
2. 必须具备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确保收寄、运输、投递以及快递服务人员与用户的人身安全。
三、运营跨国或国内快递的特别条件
对于想要运营跨国或国内快递的朋友,除了基础条件外,还需要具备特定的服务能力和设施,如先进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可追踪查询的络等。特别是国内快递业务,要求企业及其各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初、中级快递业务员资格的均不低于一定比例。
四、法律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不得投资经营函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国内快递业务是指全过程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快递业务。
想要开设快递公司,不仅要了解以上条件和要求,还需确保公司运营后能够持续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在决定开设快递公司之前,建议详细咨询相关专业人士,确保每一步都合规合法。这不仅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司未来健康发展的保障。第三章:批阅程序
第十一条:针对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若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运营,申请者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若计划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或运营国际快递业务,则须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
第十二条:申请快递业务运营许可,需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申请资料,包括:
1. 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书;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若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符合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4.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实,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审核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时,邮政管理部门会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或运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获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三十日内,其分支机构需持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若快递企业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或进行兼并、分立,也应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时,需包括:快递业务运营许可申请书、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同意或备案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分支机构名录。
第四章:许可证的变更、中止和处理
第十七条:《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为五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为十年。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或注销申请。若申请人在获得许可证后一年内未经营快递业务,其许可证将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依照许可证的核准范围和有效期经营。许可证实施年检制度。企业每年第一季度需向发证邮政管理部门报送包括年检登记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年度陈述以及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年检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年检资料的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通过年检;不合格的,通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条: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或经营地域发生变化,应向发证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证其他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证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若快递企业停止经营,应提前书面告知发证邮政管理部门,交回许可证,并按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
第二十二条:遇到以下情况之一,邮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因故歇业一年以上的;(四)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经营快递业务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公示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年检、注销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赁、买卖和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验
第一章 绪论
为了保障快递业务的规范运营,邮政处理部门对快递企业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查看。监督查看的主要内容囊括了企业的基本信息、运营活动以及遵守法规的情况。本章将详细介绍监督查看的主要内容。
第二章 监督查看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快递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担任人)、运营地址、运营规模、运营地域、运营期限等重要事项,确保与《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挂号事项完全契合。
二、对《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的改变、年检、连续、刊出等手续的实行和处理状况进行监督查看。
三、依据国务院邮政处理部门的规定,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查看。
第三章 监督查看的实施
一、邮政处理部门进行监督查看时,监督查看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法律证件。应当详细记载监督查看的状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查看人员签字后归档。
二、监督查看过程中,邮政处理部门应确保不影响快递企业的正常出产运营活动,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公民参与与责任追究
一、公民、企业和其他安排发现邮政处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答应和监督查看进程中有违法行为,有权向邮政处理部门告发。接到告发的邮政处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法令责任
一、对于违反本方法第五条规则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规则进行处分。
二、对于在请求快递事务运营答应时隐瞒真实状况、招摇撞骗、骗得运营答应的行为,邮政处理部门将依法撤消运营答应,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假造、涂抹、冒用、租赁、生意和转让《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的行为,也将面临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三、如快递企业建立分支机构、兼并、分立,未向邮政处理部门存案,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三条规则进行处分。运营快递事务的企业,未按本方法规则处理年检、存案、改变手续的,或处理相关手续时隐瞒真实状况、招摇撞骗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对于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规则进行处分。超出《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规定的运营规模、运营地域运营快递事务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企业对邮政处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企业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邮政处理部门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六章 附则与过渡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发布前已经按照国家相关规则运营世界快递事务的企业,需要在本方法实施之日起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新的规定到邮政处理部门请求处理或重新申请《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不具备新规定条件的快递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否则不得继续运营快递事务。
二、《快递事务运营答应证》由国务院邮政处理部门统一印制。本方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快递公司排名,快递公司电话,快递公司招聘,快递公司有哪些,快递公司查询,快递公司哪家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