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出台税收支持政策降低企业境外所得税负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最近联合发布了一项《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意在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该《通知》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了新的综合抵免方法,并扩大了抵免层级,旨在更好地平衡企业在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降低其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从而更好地鼓励企业走出国门获取境外资源、市场和技术等关键要素。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08年起施行,允许企业境外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限额内抵减其应纳税额。而根据此前的政策,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层级不能超过三层。随着企业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实施统一的五层抵免已具备相应的基础。《通知》将抵免层级扩大至五层,以使抵免更加充分。
这项新政策给予纳税人更大的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境外投资所得选择采用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五年内不得更改。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企业更加灵活地管理其税收负担,特别是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从而更有效地降低其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
对于在以前年度尚未抵免完的余额,《通知》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可以在税法规定的剩余年限内,按新选择的抵免方法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这意味着,企业在以前年度未能完全利用的抵免额度,在新的政策下可以继续使用,这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与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相一致,是其中一项重要的税收支持政策。考虑到国发〔2017〕39号文件规定的三项税收政策执行时间的一致性,《通知》规定的政策也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同时也为我国吸引更多外资创造了良好的税收环境。在此,我们也期待这一政策能在实践中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为企业带来更多的实惠。
(注:本文内容纯属对政策文件的解读,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如有出入,请以官方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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