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快递合同存霸王条款 你知道吗
近期,北京一家专注于格式条款评审的委员会对快递业领域的部分合同条款进行了深入评估,发现存在所谓的“霸王条款”现象。这些条款涉及开具、延误送货赔偿、货物损失赔偿、无法投递物品处理等方面,共计八项条款受到关注。
在评审过程中,委员会指出,部分快递合同中规定,“散单客户如有需求,请在付款后一个月内持运单原件来本公司索要”。根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委员会认为,快递公司应当主动、及时地为客户提供运单,如果未能及时提供,应对客户因取单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还有一些条款被指为“霸王条款”,比如“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无法投递的交寄物,承运人只负责返还,产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但针对不易保存的物品,承运人有权不予返还,并可随时处置。”以及“对于无法投递和返还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运人可自行处理”等。
对于“霸王条款”的说法,中国快递咨询网顾问徐勇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快递行业作为新兴产业,在法律上确实存在一些缺失。比如,快递行业的赔偿依据主要是邮政管理办法,而该办法主要依据《合同法》进行赔偿,但《合同法》却没有具体的相关条例。
徐勇向记者解释道,以航空寄运为例,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则按照保险条款进行;如果没有购买保险,赔偿损失也会相应降低。这种情况在铁路寄运中也同样存在。许多行业规定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但由于缺乏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消费者容易产生“霸王条款”的误解。
徐勇还指出,部分快递合同中的条款表述不清,比如“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他认为,这种现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引发争议。比如,快递遇到交通管制、气象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延误,是快递公司无法避免的。由于法律对这些条款的表述不够清晰,对快递企业十分不利,甚至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他认为这也是快递行业作为新兴行业所面临的挑战之一。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也需要对快递行业给予一定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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