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能有哪些

两家拥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a资料公司与b公司,分别位于甲市和乙市,并且在乙市设有b公司的办事处。他们达成了联合出口原木的协议,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分工:a公司负责出口手续、对外签约、履行合同以及制单结汇,而b公司则负责安排充足的货源和装船工作。

接着,a公司与c国的d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木买卖合同。随后,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信用证等必要的出口单证。b公司则凭借这些单证,以a公司的名义与原告e航运公司达成了海上货物运输协议。虽然该协议上没有双方的单位印章,只有承运人代表和b公司业务员的签字,但它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当原告e航运公司的轮船在同年8月28日抵达港口准备装载货物时,a公司对此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反而按照协议提供了必要的出口单证。b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这些单证,顺利办理了出口手续。在货物抵达c国x港后,由于货品质量问题,c国的收货人没有及时向a公司支付货款。

在原告e航运公司多次催索运费未果的情况下,他们于第二年3月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并支付了520美元的仲裁费。a公司却否认该轮运费与他们有关,拒绝接受仲裁结果。由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人未明确,未予受理此案。原告遂在同年5月26日向f市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运费、仲裁费以及银行同期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对f海事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并未提出异议。此案不仅揭示了外贸合作中的责任分工问题,还涉及了合同纠纷、货款支付、运费追索以及法律仲裁等多个方面。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将对外界展示外贸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ems国际快递查询,ems人工客服电话,ems是什么快递,ems快递单号查询,ems投诉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