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丢失货物应有怎么赔偿责任

李某系服装经营者。2015年5月,李某向厂家某公司退货,某快递公司上门揽收。快递费200元,李某未选择保价。快递单背后注明:“寄件人对快件不选择保价的,寄件人有权在《详情单》上对快递价值进行选定,如快件损毁灭失的,按寄件人的选定进行赔偿;如寄件人没有选定的,则寄件人确认快件的价值在人民币500元内,快递服务单位在该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但某快递公司在收件时未就该条款对寄件人进行告知和提示。收件方厂家未收到该批退货(价值39029元),李某交涉无果,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9029元。法院判决某快递公司赔偿李某货款39029元。

 

律师认为,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李某的货物丢失在向收货方投递阶段,系履行递送义务过程中,某快递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某快递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张贴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快递单背面是否保价等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也未达到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程度,货物丢失是因为其存在重大过失引起,故无权援用该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进行抗辩,对其只赔偿500元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因寄送货物丢失引发的纠纷,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单对是否保价的规定未达到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程度,快递公司援用限制赔偿责任规定进行抗辩的,仍应向寄件人赔偿货物丢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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