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行业成投诉重灾区 投诉逐年递增谁之过

  快件不快、货物损毁、乱定价格、索赔困难,随着近年我国快递行业高速增长,关于快递的消费投诉也与日俱增。“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快递行业作为我国新兴行业,标准化、规范化需要经历社会发展和行业变革的过程,而期间的“成长之痛”绝不应该由消费者来承受。
  快递渐成消费投诉“重灾区”
  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网络购物逐渐兴起,快递行业在迅猛崛起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逐渐成为消费投诉“重灾区”。据黑龙江、陕西、云南等地相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有关快递行业的消费投诉率呈现高涨态势。
  不久前,黑龙江省鸡西市市民付先生将一部价值1000多元的新手机,通过快递公司寄送给远方的朋友,由于没有经验,在办理快递手续时,他并没有办理保价业务,不料手机在运输途中丢失,当付先生拿着手机发票要求快递公司原价赔偿时,快递公司则坚持按照《邮政法》有关规定,只按运费的三倍价格赔偿付先生60元钱。
  同样对快递行业感到气愤的还有哈尔滨市民吕涛。今年情人节前,他在网上订购了一朵镀金玫瑰花,作为情人节礼物送给女友。可是情人节都过去两天了,包裹才姗姗来迟,当他急切地打开包装后更是大吃一惊,原本美丽的玫瑰花已面目全非,三片金灿灿的花瓣散落在盒底。而他通过电话向快递公司商讨索赔时,却遭到工作人员辱骂。
  来自315消费电子投诉网的数据显示,2010年这个网站受理快递行业有效投诉30265宗,比2009年增长了72.58%。而在2010年受理的快递投诉中,投诉人共反映了51266个投诉问题,其中以延误晚点、服务态度、邮件投递不到位、服务电话接通难、物件丢失、赔偿问题、货物损坏、辱骂客户、拒绝验货等问题最为突出,已经成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影响行业发展的“顽疾”。
  投诉逐年递增谁之过?
  快递行业缘何沦为消费投诉“重灾区”呢?黑龙江省部分法律界人士和消费者认为,目前快递投诉较多与《邮政法》中赔偿条款的惩罚力度较弱有关。《邮政法》中规定,未保价物品丢失,赔偿最高不超过所付邮资的三倍。如果消费者邮递贵重物品时没有保价,在各个运输环节中,可能就会有人将物品据为己有,而其赔偿额度与物品价值相差甚远。但消费者如果选择保价业务,实际上是在为快递公司犯下的错误而“埋单”。
  对此,黑龙江省部分快递公司负责人也道出他们的苦衷:近年来,由于网络购物迅猛发展,很多快递公司投递业务量猛增,而由于一些快递公司基础实力较弱,导致与之相配套的人员、设备、场地、投递网络等难以适应发展需求,加之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下,劳动力成本上涨,燃油价格上调,行业技术手段落后,天气因素等许多综合原因导致快递企业投诉量大幅增加。
  而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局长刘彦辰则认为,这其实反映出快递企业管理不规范,行业发展杂乱无章等深层次问题。刘彦辰表示,近年来,黑龙江省各类快递企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然而由于快递行业门槛较低,一些小型企业在资本、网络、设施、信息、人员等方面实力较弱的情况下便涉足快递行业,导致快递行业发展杂乱无章,这是黑龙江乃至全国快递市场现状。
  中国邮政黑龙江省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胡非表示,社会上一些小型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差、信誉度低,经常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平时利用低价竞争抢夺市场份额,扰乱市场,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又不愿承担社会责任,长此以往将影响整个快递产业发展。
  加强行业监管调控 莫让消费者承受“成长之痛”
  据了解,目前仅在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注册的快递企业就达168家,国企、民企、中外合资企业纷纷抢滩,不仅导致快递市场规范性不强,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差等弊端,甚至给整个行业发展也造成一定影响。
  对于快递行业未来的发展,黑龙江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党委书记常树春表示,快递行业作为我国一个新兴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才刚刚起步,需要经历社会发展和行业变革的过程,在此期间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快递行业发展的成熟经验,进一步提高快递企业准入门槛和服务标准,加强政府对快递行业的调控和监管,使快递行业尽快摆脱杂乱无章的局面。
  常树春建议,在避免形成行业垄断的前提下,各级政府应重点扶持几家大型的国有或民营企业,以便将来与国际快递巨头抗衡,同时鼓励行业内部优胜劣汰、兼并重组,促其形成良性竞争格局,科学合理地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有业内人士建议,国家在不断完善邮政法规的同时,各级政府应从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强对大型快递企业支持力度。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快递企业最大问题是国内、国际投递网络覆盖问题,应对快递企业在场地、设备、网络覆盖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投入或优惠贷款。
  信息化、现代化是支撑快递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快递企业分拣、揽收、投递、派送、查询……技术手段还比较落后。政府在组织科研机构加大研发力度的同时,应多借鉴国外相关领域尖端技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改进、消化、吸收,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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