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消委会:未保价也要赔

昨日,东莞市消委会副秘书长邹杰和消委会法律顾问——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廖海波律师,点评快递服务领域霸王条款。
问题一:包装完好,内在货物损坏怎么处理?
快件签收后 发现问题可追责
记者:有快递公司规定,外包装完好,本公司对货物的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责。怎么认定这种行为?
邹杰: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3部分关于“快件签收”规定,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装完好,执行“先签后验”,或根据快递服务组织和寄件人(商家)的约定,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此规定已明确消费者有当面验收快件的权利,即使签字后,现场拆包发现快件有异常,包括数量、质量、损坏等情况,消费者有权在快递单上注明异常情况,保留追究赔偿的责任。
这意味着,即使外包装完好的快件,消费者仍有现场拆包的权利,快递公司不能免除物件安全保障义务。快递公司利用单方设定的免责条款,免除自身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是违法行为。
问题二:未保价物件丢损怎么索赔?
最高按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赔偿
记者:现实中,不少消费者缺乏快递“保价”意识。尤其,在贵重物品发生毁损时,部分快递公司以免责条款把“保价”责任推脱得一干二净。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如不投保者出现丢失或损坏,责任自负。
廖海波:根据《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邮件服务应设立保价和未保价两种形式。对货物是否参保,应当由托运人自行决定,快递公司强制托运人参加保险,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根据《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3部分关于“收寄快递运单填写”规定,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保险服务。
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未保价的物件丢损,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已保价的,丢失或全损按保价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比例赔偿。
综合两条款的意思,一是对贵重物品,快递公司有提醒保价或保险服务,无强制购买的权利。二是,对未保价的物件损毁,快递公司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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