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驳回劳荣枝对案件管辖权异议
关于劳荣枝案件审理地点的争议
劳荣枝及其辩护团队提出案件应移交合肥中院审理的主张,经过深思熟虑后,被法院依法驳回。这一争议的背后,涉及多个层面的考量。
劳荣枝及其辩护人的主张理由:
劳荣枝案的共犯法子英一案由合肥中院审理,因此劳荣枝作为同案嫌疑人,理应优先由合肥中院管辖。他们认为法子英与劳荣枝的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分歧,合肥中院在查明真相方面更具优势。
检方的驳回理由:
劳荣枝案的首起犯罪事实发生在南昌,南昌公安立案侦查并发布了通缉令。厦门警方根据通缉令将其抓获后,移送给南昌警方是符合程序的。虽然法子英与劳荣枝有关联,但法子英案已经结案,没有并案处理的前提。双方事实认定的差异主要源于劳荣枝案的新证据。关于法律管辖的问题,法院认为南昌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劳荣枝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支持。
其他异议的回应:
除了管辖权异议外,法庭还处理了劳荣枝方提出的其它程序异议。如关于合肥案的字条笔迹鉴定、常州案证人出庭申请以及疲劳审讯等非法证据排除的主张。经过审查,部分证据因程序问题被排除,但总体上法庭认为这些异议并不成立。
案件背景简述:
劳荣枝因涉及一系列严重罪行,一审被南昌中院判处死刑。经过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尽管她承认部分罪行,但否认了故意罪的指控。
经过深入分析和审慎考虑,法庭最终认定南昌中院对劳荣枝案的管辖权合法,异议不成立。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也展现了我国司法体系的独立与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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