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试点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升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的试点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将为符合特定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会员)代,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这些条件包括:在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拥有相关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未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以及注册为该平台会员等。
二、试点企业的选定条件
试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经营范围中注明“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线上服务能力,包括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实现交易、运输、结算等各环节全过程透明化动态管理;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完成数据上传;对会员相关资质进行审查,确保提供服务的实际承运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格。试点企业代不得收费,违规者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试点企业应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仅限于为会员通过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代开的发票内容应与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一致,平台应统一存储相关信息以备核查。试点企业不得为自身接受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专用发票,但可按相关规定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四、涉税事项处理
试点企业在代时应缴纳的增值税,应按月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交给会员。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应税收入,无需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代和缴税情况。会员则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五、工作要求
各地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此次试点工作,借鉴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经验,严格按照税务总局部署执行相关工作。各省税务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选定试点企业。
此次试点工作旨在提升税收征收效率和服务质量,希望各级税务机关与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共同努力,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关于开展物流行业试点工作的重要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及相关单位:
一、为响应国家对物流行业的新要求,我们将启动一项全新的试点工作。关于试点工作的具体事项,将由各省税务局负责办理,确保每一位纳税人都能充分了解和享受到相关政策的福利。
二、各地税务机关是推动试点工作的重要力量。我们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积极行动,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深入分析试点企业的运行数据。一旦发现试点企业存在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试点资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以保障税收工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为了更好地开展试点工作,各地税务机关需与当地道路货运行业主管部门紧密合作。我们将充分利用内外部大数据资源,深入挖掘物流行业的经济信息和税收风险点,确保试点工作的高效开展。我们将及时总结和分享试点经验,以提升试点的效果和质量。如果在试点过程中遇到任何情况或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我们将给予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将不再使用。
我们深知这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一次全新的挑战。但我们坚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成功推动物流行业的试点工作,为税收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感谢大家的支持和配合,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创美好的未来!
国家税务总局诚挚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