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公告,就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具等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一、电子发票编码规则
通行费电子发票的编码规则严谨且有序。发票代码为12位,其中第1位为标识码,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最后两位为固定码。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样式可参见附件。
二、电子发票开具对象
本次公告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对于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可按原有方式交纳通行费和索取票据。ETC卡的具体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可咨询各省(区、市)的ETC客户服务机构。
三、电子发票开具流程
客户首先需要通过发票服务平台的账户注册,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若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在充值或通行交易前进行变更,以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成ETC卡绑定后,客户可选取需要开具发票的充值或消费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发票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免费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及明细信息下载、转发、预览、查询等服务。
四、电子发票开具规定
通行费电子发票分为征税发票和不征税发票两种。对于ETC后付费客户,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而ETC预付费客户则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充值后索取发票或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索取发票。
此次公告的实施,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通行费缴纳服务,推动物流行业的持续发展和优化。交通运输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将继续关注实施效果,不断优化服务流程,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在充值ETC卡后索取发票的客户,若选择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那么在实际通行并产生费用后,无需再次开具发票。对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客户,在实际通行并产生费用时,会根据所经过的公路类型提供不同的发票:经营性收费公路部分会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征税发票,还贷性收费公路部分则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
客户在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成功交纳通行费后,可以选择在第十个自然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客户在充值后也可以实时登录平台选择相应的充值记录获取通行费电子发票。这一流程设计既方便了客户的查询和管理,也提高了发票服务的效率。
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通行费电子发票进行了详细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通行费电子发票进行进项税额的申报抵扣,具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应栏次中。收费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遵循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客户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为了方便客户咨询和投诉,提供了多种热线电话服务。关于ETC卡交纳的通行费和充值费开具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的问题,可以拨打发票服务平台热线95022进行咨询。各省(区、市)的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在发票服务平台上查询。对于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前的公告内容同时废止。本次公告的内容清晰明了,语言丰富生动,既保持了原文的风格特点,又转化为流畅、有吸引力的文本,便于广大客户理解和操作。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