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须制定快件缺失赔偿的法规细则

什么款式的快递格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贵重物品的界限是多少?快递贵重物品不购买保险,赔偿标准的限额是多少?……这些问题困惑着快递从业人员,困惑着消费者。因此,亟须制定快件缺失赔偿的法规细则。
本文所说的快件缺失是指快件延误、损毁和丢失。
新修订颁布的《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里所称的邮件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本条适用于快递业务。而有关适用民事法律,主要是依据《合同法》。该法没有针对快件延误、损毁、丢失赔偿的条款或者司法解释。在司法运作中,主要依据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并依据相关条款进行判决,往往同一快件遗失案例发生在不同的城市判决结果相反,并造成消费者司法应诉成本很高。
2008年国家工商局、国家邮政局发布了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 《国内快递详情单》规范。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官基本不采纳。
2008年发布的快递服务标准和正在修订的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司法运作中,法官不予以采纳。
快递企业的困惑是:如果消费者发运贵重物品既不申报又不购买保险,只支付了30多元的快递费,让快递企业承担20多万元贵重物品的运输风险,这对快递企业来说是否公平?
先来看国内部分快递企业缺失赔偿条件与赔偿标准情况。像顺丰速运、申通快递、圆通速运等,在不保价的情况下,货物缺失最高赔偿运费的7~9倍。
再看发达国家快递企业对待快件缺失的赔偿。美国没有快递缺失赔偿方面的法律。美国联邦快递,或者联合包裹在不申报价值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0美元,主要依据华沙国际公约、蒙特利尔国际公约制定。
而相比之下,航空行李与货物运输赔偿的法规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如《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并且承运人通常规定每件托运行李的最高价值,国内航线不能超过8000元人民币,国际航线只能在2500美元之内。还规定了不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贵重物品、金银首饰、有价证券、货币、个人需要定时服用的处方药品、不可复制的文稿原件和遗稿、重要文件、样品、古董、电子和数码产品、电器的原配件、旅行证件、锂电池等物品,应作为非托运行李由旅客自己携带。如果放在托运行李内运输,出现损伤时承运人按照一般行李承担责任。
从快件运输的环节看,有些国际快件和部分国内快件主要是通过航空运输环节来完成干线运输。如果进入航空运输环节发生快件遗失,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法》;而在快递的全过程,如果发生快件遗失依据 《合同法》,这对快递企业来说缺乏公平性。
总之,从无数个案例看,快递发生货物缺失依据《合同法》进行赔偿可操作性不强。往往同一快件遗失案例发生在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相反,并造成消费者司法应诉成本很高。这种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让快递企业和消费者都很困惑,无所适从。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国内快递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及符合法律规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格式合同文本。
来源:快递物流咨询网首席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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