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丢失赔3倍运费 不足以弥补损失

张某从淘宝网上购买一块手表,后不满意与卖家协商退货。张某将货物交北京分公司广州。公司员工尹某收取了货物,运费18元。后货物丢失,张某将尹某、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手表原价损失3200元。法院判决北京分公司按照3倍运费的标准,赔偿张某54元。
 
快件丢失谁之过
 
实践中,快件运输途中丢失的赔偿责任承担,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赔偿主体和赔偿标准。作为收件人来说,由于其与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如遭受损失只能向与之有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主张赔偿,如在网购中未收到商品而要求卖家退款;寄件人是快件损毁、灭失的风险承担者,在发生丢件的情况下,应该向公司主张赔偿。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除了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导致货物丢失、毁损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有合理保管义务,对于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上述案例中,北京分公司将原告托运的货物丢失,未尽合理保管义务,应对张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快递员尹某收货、运货系职务行为,其已将从张某处收取的货物交给北京分公司,对此事并无过错,故不对货物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丢件之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对快递行业的货物运输无专门的规定,诉讼实践中,快递公司多主张本类纠纷应当适用邮政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对于未保价的邮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情况,承运人按照最高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进行赔偿。并且,现在大部分的快递公司也多在其快递单的后面声明:对不保价邮件损毁的赔偿最高不超过3倍邮费。
 
需要说明的是,邮政法中该条款的规定只适用于国家邮政企业,而其他的快递公司与客户的货物运输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他快递公司的丢件赔偿,不能参照该法最高不超过3倍运费的标准。
 
 
此外,快递公司关于不保价货物的赔偿标准的声明,系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是快递公司为了减轻自己赔偿义务而拟定,其具有效力与否取决于快递公司在收件时是否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如是否在显著位置进行说明等,并且是否尽到合理提示义务,要由快递公司证明。如果快递公司能够证明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则3倍运费赔偿标准的条款有效。
 
快递公司关于未保价快件的3倍运费赔偿标准的格式条款,对于寄件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如果快递公司能证明已经对该格式条款作出了提示,则寄件人将面临最后可得赔偿数额远低于实际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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