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保价引纷争,赔付标准需明确

近日,在浙江经商的陈先生通过百世汇通寄出一个快递,但一个多月后,陈先生接到工作人员来电,称其快递丢失。“这是客户定做的机械齿轮,价值13000元,有发票和汇款记录为证。”陈先生表示,快递寄出时未保价,百世快递愿赔1500元,令他无法接受。他曾将此事投诉至消费者申诉中心,该工作人员表示,申诉中心只能协助调解,建议他走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此次事件中的争议不少,其背后反映的是快递赔付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事件中快递公司的处理方法的确有法律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未保价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快递公司认为,陈先生未对自己寄出的快递进行保价,按照《邮政法》的规定,按理只能获得其所付邮费的三倍赔偿,这也是很多快递公司在快件丢失损坏时普遍采取的做法。
一些网友表示,贵重物品发普通快递,本身就有极大的丢失和损坏的风险,且还不对快件保价,这是一种侥幸心理,快递公司依据《邮政法》赔付没有问题。也有网友认为,顾客把东西交给快递公司,就是一种信任,《邮政法》中的规定只是为了明确赔付标准,不应该成为快递公司用来规避赔偿顾客损失的借口。而现在的快递业务大多都是按照距离和重量来计算运费,不把货物本身价值纳入运输费用和运输方式的考虑之中。所以,一旦未保价的贵重快递丢失或损毁,按《邮政法》的规定,消费者就得承受相当大的损失。
但在类似情况下,也有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消费者协会维权。依据《合同法》,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在此条例下,消费者可以要求快递企业赔偿与实际承运物品价值相同的价格,并且有不少消费者取得了相应赔偿。
快递企业希望按照《邮政法》赔偿,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合同法》,也有很多快递企业在自身的服务协议中也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条款。面对三重赔付标准,快递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往往难以达成一致。
因此,应该明确赔付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来实施,防止快递企业在赔付问题上“踢皮球”。一方面,这样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快递企业对快递的管理和保护意识。另一方面,确立一套标准的赔付体系,设置赔偿限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快递企业,使之不至于经受太多损失,同时尽量减轻一些人恶意索赔对企业造成的损害。
同时,消费者也要对所选择的快递服务做好风险评估。寄送贵重物件,最好选择保价服务,或选择针对贵重物品寄送的快递服务,以减轻意外情况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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