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价2000元只赔800元快递霸王条款该改了

近日,余姚的章先生在代客寄快递时,遭遇了保价快递损坏而快递公司拒绝足额赔付的问题。他为所寄快递保价2000元,快递公司也承认物品在寄递过程中损坏,但只愿赔偿800元。最终,市场监管部门帮章先生挽回近4000元损失(11月21日《现代金报》)。
因为没有保价,消费者被损毁的快递无法理赔,快递公司特别理直气壮。但保价以后快递被损坏,快递公司居然又有另外一套说辞:“按公司规定,不予足额赔偿。”也就是说,不管快递有没有保价,快递公司似乎永远有足够的“理由”来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倒霉的永远是消费者。
但这次,章先生遭遇快递损坏且没有得到足额赔偿后,相关快递公司被监管部门警告并被要求责令改正。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22条规定:“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者损毁,事先申报价值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申报价值予以赔偿”。快递企业在浙江省内经营,必须严格遵守此规定,快递公司对此须全额赔偿。
应该看到,《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只是地方性法规,在其他省份,快递被损坏不予足额赔偿的霸王条款天天在上演,消费者常常为“快递丢失赔偿不让人省心”而烦恼,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国快递行业发展非常迅猛,2012年业务量只有56亿件,预计今年全年业务量超过600亿件。行业超常规发展,难免泥沙俱下,暴露出形形色色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原因,有的是快递员素质不高;有的是快递企业并不具备经营条件;有的是快递企业自身管理存在缺陷;有的是监管不严……
但最根本的,是缺少“紧箍咒”。应该说,有关规范快递行业的法律法规是有的,比如,国家层面的《邮政法》、行业层面的《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等,对加强快递行业的管理和监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邮政法》是保障邮政普通服务的国家法律,有关快递业务的内容只是其中一章,而且重点是规定如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等,管辖的基本面很有限。《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是国家邮政局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作为部门规章,只是规范快递企业如何操作,缺乏强制性,约束力不是很强。
为了更好地规范迅猛发展的快递行业,适应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眼下迫切需要一部全国性的像《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这样既有针对性、又有操作性的规定,以对快递行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只有对快递行业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说“不”,才能督促快递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诚信的快递服务。

快递今日最新新闻【今天最新新闻】:转载请保留新闻快递网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