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当天不取就退件,送货只能送到代收点

双十一刚刚过,想必每个人都为双十一的“骄人”的战绩做出了贡献,大家都在等待着路途中的包裹何时可以到达。最近,不少网友因为快递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表达自己的不满意:
@成都女士表达,双十一期间快递公司表示当天不取件就退件,并且在小区内快递网点贴出两个通知称:“双十一期间货物太多,请当天领取,当天不领取的将在第二天退回公司。”
 
@李先生也同样遇到类似的问题,他表示,在未经过自己同意的前提下,快递公司未送货上门,并且擅自将其包裹放置在保安室或快递公司,导致包裹破损甚至丢失。于是,他向某市邮政局进行反映,要求其履行监管义务,并予以处罚。但是,邮政部门给出的答复是,认为其快递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经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情形,未进行处罚。
 
所谓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动。而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那么,快递公司是否有权力设置“当天不取就退件“的规定?快递没有送货上门是否侵害收件人权益的规定?
首先,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同时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案例一中快递公司提出的“当天不取件就退回”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法条的立法精神,只有在无法投递到收件人手中的时候快件将被退回,所以案例一中快递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其次,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根据以上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快递公司应该按照收件人的地址进行配送,不具有私自处理的权利。
所以,对于案例二中,快递公司在没有将快递送交李先生手中,在未获得李先生同意情况下私自交到保安室等地方导致快件受损,其实质是侵犯了李先生的财产权益。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在生活中,如果遇到快递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此时收件人有哪些维权的手段呢?
第一,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具有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的义务。如果在此过程中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所以如果遇到快递机关不认真履行职责,可以向相关邮政机关反应情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如果快递公司不按照服务标准,导致包裹受损,直接造成收件人的财产损失。快递公司除了需要赔偿给收件人的财产损失,同时还要针对相关人的失职行为进行一定程度处罚处理。
 
快递行业的出现、发展一方面体现中国消费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服务行业水平的增强。一个个包裹不仅仅是一个财物,更是寄件人的责任,送件人的态度,也是取件人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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