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快递业“营改增”试点的政策建议

“营改增”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将邮政、电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已成为当前“营改增”的政策重点。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快递业正处在快速发展和加快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有必要综合考虑行业性质和发展要求,制定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税改政策,为快递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加快推进快递业“营改增”试点很有必要
   ——有利于促进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自2009年《邮政法》修订实施以来,我国快递业呈现高速增长势头。2012年全国规模以上快递企业完成业务量57亿件,业务收入达到1060亿元,比2009年分别增长了206%和121%。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快递业总体上现代化程度较低,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劳动密集型特征突出。但快递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已开始起步,邮政快递、顺丰等一批领军企业在信息化应用、飞机等大型运输装备购置、现代化分拣中心建设等方面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加快“营改增”试点,可将固定资产购置纳入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激励企业加大投入,促进快递业加速转型升级。
   ——有利于发挥快递业促进实体经济加快发展的支撑作用。2008年以来,我国网络购物交易额年均增长50%以上,2012年达1.2万亿元。而网购交易额70%以上的货物是通过快递服务实现交付,网购快递量已占全部快递业务量的50%以上,快递业已成为连接制造、销售、消费的纽带和实现商品实体流转的服务主体。快递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将有力地推动电子商务链上各环节理顺增值税链条,实现整体税收负担下降,有利于扩大消费和带动大批中小制造企业及商业企业健康发展。
   ——有利于促进“营改增”全行业试点的推进和相关税改政策完善。在网购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异地快递服务已成为我国快递市场的主导,快递业跨区域、网络化、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目前,我国有7500家快递企业,其中既包括邮政快递、顺丰、宅急送等具有全国性乃至国际化经营网络的大型企业,也有以申通、中通、圆通、韵达为龙头、由全国众多中小企业加盟形成的品牌快递网络。快递业进行“营改增”全行业试点,一方面可以实现增值税对快递过程各环节、各企业的全覆盖,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环环抵扣、整体降税的优势,有利于从整体上改善快递业发展环境;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根据快递行业的发展要求制定税改政策,解决一些分地区试点难以理顺的政策问题,为“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开提供先行示范经验。
  
快递行业“营改增”试点中应注意的关键问题
   ——合理认定快递行业的性质,确定合适的应税税率。目前各地快递业营业税的征管政策并不统一,有些是纳入邮政通讯业管理,有些是按交通运输业管理,有些则适用其他服务业政策。现行“营改增”试点政策只确定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两类行业,并相应设置了11%和6%两档税率。在上海试点中,注册为货代企业的国际快递企业,按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进行试点并适用6%税率,其税改后的增值税税负与原3%营业税的税负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符合“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初衷;而注册为运输企业的部分国内快递企业则按照交通运输业11%税率进行试点,税改后的税负水平比之前有较大提高,不仅加大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还形成了“同业不同税”的不公平现象。
  理论上,国内外均将快递业视作现代服务业,是技术、资本及劳动密集型的新兴物流行业,与传统的交通运输行业存在较大差别。实际上,交通运输仅是快递服务中的一个环节,而快递服务侧重的是多环节的增值服务,对人力资源依赖程度较高。反映在成本结构上,我国快递业人工成本占比高达39%,而运输业仅为14%;快递业运输成本占比仅有19%,而交通运输行业则高达40%—70%。由于部分运输成本可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而人工成本无法抵扣。快递业如按交通运输业11%税率进行“营改增”试点,其可进入增值税抵扣的经营成本将远低于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负也因此大大高于交通运输行业,从而造成行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因此,在快递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必须高度重视合理认定行业性质及适用税率的问题,使其税改后不至发生税负的重大改变,直接关系到快递业开展“营改增”试点的效果和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高度关注分地区试点对快递业整体健康发展的影响。目前,“营改增”仅在上海等9个省市试点,且各地区试点政策存有一定差异。如快递业仅在现行“营改增”试点地区开展试点,将对快递业的整体发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一是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快递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非试点地区不仅税负压力较大,而且不能为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无法与试点地区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二是分地区试点以及可能的政策不一,将在一定程度上割裂快递服务多环节、多企业分工协作的一体化流程,也将影响快递企业跨区域乃至跨境服务的开展,不利于快递企业形成统一规范的服务标准和财务制度,不利于快递企业做强做大和带动众多中小快递企业健康发展。
  
政策建议
   ——将快递业按照“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在不改变“营改增”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考虑快递业物流活动的特点和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建议将快递业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项下的“物流辅助服务业”,并按6%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试点,进而保证快递企业整体税负持平或略有下降。
   ——制定和完善快递业“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一是扩大固定资产折旧抵扣,对快递企业试点前一年内购入的固定资产,允许在5年内分期抵扣,鼓励快递企业加大投入,加快转型升级。二是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快递企业取得的油料普通发票按照17%税率抵扣。考虑到部分地区油料增值税发票获取存在一定难度,也可变通冲减企业销售收入,达到与抵扣同等的其成本纳入所得税。三是建立过渡期政策。参照上海试点做法,对试点快递企业增值税税负明显超过原3%营业税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四是参照国际经验,对国际快递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以促进我国快递业参与国际竞争。
   ——以快递业为突破口,加快推进“营改增”全行业试点。相对于目前已开展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六个部分现代服务业,以及即将纳入试点的铁路、电信等行业,快递业的企业数量较少、行业税收总量较小,进行全行业试点难度小,且不会造成税收水平的大幅度变化,具有全行业试点的基础和可能。为此,应结合快递业的行业性质及发展情况,加快研究全行业试点的税改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营改增”分地区试点中出现的税率不合理、抵扣范围较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享受过滥、税务核算与征管成本过高等问题,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汇总纳税等方面完善相关政策。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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